香港特区政府: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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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关系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婚后,两个孩子判给女方,父亲在一次探望中接走长子,并称长子想和自己生活,遂起诉母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父亲称长子本人不愿回母亲处生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其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有悖诚信的行为,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根据法院及社会观护机构征询其长子意愿和社会观护报告中长子对父母的对比,结合其心理感受,长子虽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据其所述原因,法院认为不符合其最大利益,因此驳回了父亲的诉讼请求。父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王某(男)与赵某(女)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二子。2018年4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两子均归母亲赵某直接抚养。2022年6月,王某接走长子探望,此后,长子一直随王某共同生活。2023年1月,王某以长子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由其直接抚养长子。法院征询长子王某甲意愿,其亦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经征询王某和赵某同意,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就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报告显示:王某甲偏内向,喜欢弟弟,在与母亲、弟弟交流时活泼、幽默;王某甲表示更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因为父亲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且父亲家保姆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饮料,且其认为母亲对弟弟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院能否依据王某甲表示愿随王某共同生活的意愿变更王某甲抚养关系。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驳回变更诉求王某与赵某离婚时约定,两子均归赵某直接抚养,但王某趁探望接走长子抚养的行为,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有悖诚信,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强行分离和阻断了王某甲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致王某甲长期无法与母亲亲近。时至法院及社会观护机构征询王某甲意愿,赵某已有近一年的时间没有见到王某甲,故法院难以判断王某甲表达意愿时对母亲的认知是否正常、充分,王某甲的意愿不足以成为认定抚养关系是否变更的唯一依据。据社会观护报告中王某甲对于父亲和母亲的对比,结合其心理感受,赵某虽需要在进一步了解王某甲需求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陪伴方式,同时注重平衡对两个儿子的爱,但法院无法据此认定赵某存在不利于王某甲健康成长的行为。王某甲在对比父亲和母亲过程中谈到的母亲相对严格要求其学习、限制其吃零食、不许其喝含糖饮料,均有利于王某甲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王某甲虽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据其所述原因,法院认为不符合其最大利益。综合上述王某甲更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王某要求变更王某甲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官:“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无条件采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刘艳辉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故应适用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审查是否存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能够依据切身感受到的父母的照顾关爱情况,对于成长环境优劣做出一定的识别和判断,故人民法院应尊重其独立个体身份,在抚养关系问题上,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项规定征询其意愿。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有可能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亦有可能因其不成熟或非理性而做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选择,故人民法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无条件采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仅应体现为程序利益最大化,更应体现为实体利益最大化,人民法院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审查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确定未成年子女意愿是否为其真实意愿,是否符合其最大利益,对于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真实意愿,人民法院应予以尊重,否则,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予以裁判。今年六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亦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并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裁判。本案中,王某甲系在其长期未见到母亲的背景下形成的意愿,其所述原因经审查不符合其最大利益,本案亦不存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故对于王某要求变更王某甲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专家:本项判决具有较大借鉴意义和指导价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席志国表示,本案涉及的是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未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做了相应的规定,包括三项具体情形和一项兜底条款。从三项具体情形可以看出,其背后的价值判断仍然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所规定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以及尊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两个原则,是这两个原则在离婚后客观情势发生变化后的再适用。本案中王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依据是已满八周岁的王某甲愿意与其共同生活这一情形,这一情形是否能够单独作为充足理由不再考量其他因素而予以适用呢?法院认为不能简单机械地加以适用,而是要综合该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主观认知情况以及其愿意与一方共同生活背后的真正原因,乃至于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综合加以判断。该裁判显然真正把握了民法典的精神及立法宗旨,正如法谚所云“拘泥文字新澳门资料大全正版资料查询,转失真意”。法律规定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的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绝非单一判断标准,其仍然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判断因素之一。一定年龄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一定的判断力,有一定的理性,能够认知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对自己更有利。然而,未成年子女本身的认知能力尚未足够成熟,理性程度尚有不足,能否真正判断何种情形对自己最为有利,特别是从长远而言是否最有利于自己的成长则颇值怀疑。也正因如此,法律仍然将其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将其法律上的权利仅限于为其日常生活所必须且性质不复杂的范围之内,原则上其实施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取得其同意。因此,即便是在离婚诉讼中,究竟由哪一方来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亦不能仅仅依据该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而定,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中则需要有更强的理由,决不能将其作为唯一的理由,而必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予以判断。该项判决,对于未来司法裁判显然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和指导价值。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编辑 甘浩 校对 刘军
“引进或研发了混凝土智能浇筑系统等35台(套)智能装备,创新开发数智梁场管理系统,确保箱梁产品质量。”中铁五局成渝中线高铁四川段项目部副经理周涛称,为确保新型40米箱梁顺利架设,首次采用了国内先进的JQSD1000架桥机和YLFS1000E运梁车,较传统架桥机其跨度更大、额定起重量更重,多种传感器和自动化监测控制系统可与数智梁场管理系统实时交互关联、实时监控及实时安全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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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屯溪区延安路老街店时代广场手机城某通讯商行,未经小米授权私自在招牌上使用小米商标并标明“小米授权服务中心”。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在门头上标识“MI小米授权服务中心”,在店内灯箱上标识“MI小米授权维修服务”,当事人2021年10月授权到期之后因不符合授权条件,未再取得小米商标权利人授权。
2024年4月19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信息,依法对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九名员工在工位上从事“饿了么”、“美团”平台商家“好评”回访、“差评”处理工作。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正式开始从事“美团”、“饿了么”平台上餐饮店的好评回访和差评处理业务,有偿帮助其他经营者删除差评和维护好评,从而提高店铺评分。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有偿删除差评和维护好评的方法,帮助其他经营者提高了商品、服务的美誉度,误导了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判断,既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同行竞争对手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此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了网络环境,促进了本地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2024年6月11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区焦村镇某商店开展监督检查新澳门资料大全正版资料查询,在经营销售区发现与可口可乐公司“可乐”“雪碧”饮料外包装近似的糖兄糖弟劲爆汽水糖1桶,桶内装有32只劲爆雪碧糖和15只劲爆可乐糖。经查,涉案商品从黄山区某玩具店购进,当日执法人员对黄山区某玩具店进行监督检查,该玩具店负责人承认销售了该涉案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4年1月3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省高速石化有限公司某服务区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新澳门资料大全正版资料查询,在该站的经营区域检查发现1件高效燃油系统清洗剂,产品包装标示“世界一流技术 德国品质保障”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标示字样的证明材料。该公司对高效燃油系统清洗剂性能、质量等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2024年2月,黟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案件交办通知书》,查处黄山某公司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线索。经查,该公司在抖音店铺商品详情页宣传“活鱼臭鳜鱼只采用新鲜的徽州自产桃花鳜”,而当事人制作臭鳜鱼使用的鳜鱼大部分从广东购进,与抖音店铺商品详情页宣传的事实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2月18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徽州区上九庙会摊位进行检查,现场见经营者王某正在销售肾宝丸、壮阳果、回春草等产品,在摊位内见塑封袋盛装肾宝丸粉末和壮阳果粉末。经查,当事人自厦门某滋补品商行购进了石莲子、厚鳞柯、蟛蜞菊等产品用于庙会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出于便于销售的目的,将石莲子、厚鳞柯、蟛蜞菊的名称分别标注为肾宝丸、壮阳果、回春草进行销售。经查询,上述产品非《中国药典》载明的中药材,亦非药食同源目录列明的品种。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将上述产品名称分别标注为肾宝丸、壮阳果、回春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查,该“超能企業集團(中國)精密化工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与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旗下“超能”品牌没有任何关联,且该商品条码也非境外条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8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3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通过投影仪播放视频向参会人员宣传销售一款白酒,涉案视频含有宣传功效的内容。经查,当事人以组织会议讲座的形式宣传涉案产品具有一定功效,并在会议过程中现场播放宣称白酒对高血压等疾病具有疗效的视频新澳门资料大全正版资料查询,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