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案例,在此情形下,当个人无法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海淀法院以案释法。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一在某公司担任总经理,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因某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李一经人介绍向卢倩借款,并以个人名义向卢倩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3个月,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利息为每月2%。 卢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公司的对公账户分三次进行转账,合计35万元。2020年11月、12月,李一如期向卢倩支付了第一期及第二期利息,合计14000元。到了2021年1月,李一未向卢倩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卢倩多次催要,李一及某公司均拒不还款。后卢倩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一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卢倩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一是本案的还款主体,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李一在借款当日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卢倩所提供的款项系以转账方式支付至某公司账户,某公司对李一相应借款(35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期限内月利率为2%,因此,卢倩要求李一按照法定利率上限标准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具有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李一和某公司共同偿还卢倩借款本金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谈租房理想 熊林用十年回答了一个问题在哪下载安装?违法违规涉军自媒体账号典型案例好用吗?
作者: 堵振爽 2024年10月31日 03:1262.74MB
查看618.19MB
查看83.7MB
查看292.56MB
查看
网友评论更多
705宇文媚磊s
热解读|推动改革见实效习近平要求强化这一机制❹👏
2024/10/31 推荐
187****585 回复 184****2439:【全过程人民民主云南实践】强化人大监督 守好国资家底❞来自镇江
187****8021 回复 184****2238:黎真主党新任领导人发表讲话之际以军空袭黎巴勒贝克地区📡来自莆田
157****8290:按最下面的历史版本👧🕍来自天水
884卓纪姬139
美国以“网络窃密”起诉两名中国人☰😩
2024/10/30 推荐
永久VIP:专家:用谎言包装“新两国论” 赖清德已沦为“战争制造者”🍙来自合肥
158****3707:唐代宫廷的闲适生活🐈来自佳木斯
158****346 回复 666🚞:“为梦想加油”营养烹饪研学活动开营仪式在京举办🕺来自宜昌
805骆洋毓we
多地探索秸秆限时焚烧,应尊重农民的历史传承与真实需求🏀✬
2024/10/29 不推荐
薛环风jl:想读书的儿子根本没时间读,因为时间都浪费在学英语上了🌘
186****572 回复 159****2297:急难愁盼|河南驻马店:三胎上户口无需准生证💎